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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暂行)》的通知

供稿单位:胡春新 责任编辑:区政协提案法制委 发布时间:2015-6-1 点击次数: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和朱湖、东山头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场街(开发区)政协联络处,区政协各专委会: 

为了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现将《区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孝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孝南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5 518

 

 

 

区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暂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提案协商工作的新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精神,探索提案办理协商的方式方法,增强提案办理质效,特制定提案办理协商暂行办法。

一、做好提案办理协商准备工作

(一)确定选题。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选取与党政中心工作结合紧密、群众关注程度高的重点提案作为年度提案办理的协商选题,列入区政协协商计划,明确领导和相关专委会的责任,提请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议,汇集各方智慧,协力推进问题高效解决。

(二)调研提案。区政协有关专委会应熟悉提案内容,准确把握提案提出的意图,视情况就提案内容的准确性、建议的可行性组织专题调研,指导提案人完善建议意见。

(三)会前沟通。区政协有关专委会应加强与主(协)办单位联系沟通,督促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提案办理工作,形成提案办理初步意见并上报。

二、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议

(一)提案办理协商会议应以采纳提案建议为目标,重点协商落实措施,明确时限要求,形成办理提案的共识和合力。

(二)参加提案办理协商会议的对象为有关领导,区政府督办室负责人、主(协)办单位负责人、提案人和群众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

(三)提案办理协商会议由区政协副秘书长或有关专委会主任主持,议程如下:

1.主(协)办单位汇报提案办理初步意见;

2.提案人、群众代表围绕提案办理发表意见建议;

3.区政府督办室负责人就提案办理工作发表意见;

4.领导讲话。

(四)提案办理协商会议一般在区政府交办提案后30天内召开。

三、形成提案办理协商意见

(一)提案办理协商会议后,相关专委会应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起草《区政协第XX号提案办理协商意见》。《提案办理协商意见》应对采纳的意见建议、落实措施、办理责任、时限要求,逐条明确到主(协)办单位。

(二)《提案办理协商意见》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印发区政府督办室、相关主(协)办单位、提案人,抄报有关领导,作为督办检查的依据。

(三)主(协)办单位应按照《提案办理协商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办理方案,抓紧落实办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区政协相关专委会、区政府督办室、提案人等反馈落实情况。

四、抓好落实反馈

(一)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有关专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主(协)办单位《提案办理协商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督促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并及时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具体问题。

(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建立提案办理协商信息库,了解和掌握提案办理进展,与区政府督办室等单位联合开展跨年度提案办理“回头看”工作。收集《提案办理协商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做好分类统计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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