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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孝感市孝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供稿单位:胡春新 责任编辑:区政协 发布时间:2015-4-29 点击次数:
 

政协孝感市孝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2015122日政协孝感市孝南区第五届委员会第十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湖北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孝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孝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按照“提案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办理既要注重答复,更要注重落实”的要求,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全体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运用提案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提案审查委员会职责终止。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设立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孝感市孝南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确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筛选推荐优秀提案。会同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九)会同区政协办公室组织开展提案宣传工作;

(十)会同区政协办公室做好提案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一)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调;

(十二)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区政协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保持同其他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四)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

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委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政协联络处或界别、活动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五)在孝南的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十一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注重全局性和前瞻性,紧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在孝南的贯彻落实、地方的重要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联络处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者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

(四)提案应当以电子文本或者纸质为载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五)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协助做好本组织内委员提案的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提案一般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提案者应当重视闭会期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要坚持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应予以立案。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应及时与提案者沟通协商,进行并案处理,减少重复提案,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属于学术研讨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

(六)要求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超出本区职权范围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其他不宜以提案形式提出的。

未予立案的,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十六  对于涉及全局重大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作建议案处理。

第十七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经审查立案的,会后区政协会同区委、区政府及时交承办单位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提案办理的程序: 

     (一)收集和分办。

     1、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共同做好提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分办等工作,根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2、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会办三种方式。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对会办件交办单位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二) 交办和接收。

    1、每次区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联合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向各承办单位交办建议和提案,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

    2、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发书面通知交办。

    3、承办单位对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应认真进行清点和核对,办理签收手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接收单位应在收到提案10个工作日内,填报交办回执单,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提出调整建议,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三)承办。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办复率100%,与第一提案者见面率100%,首次书面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

   1、承办单位应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领导分管,有工作专班,由专人办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接收提案后应逐件研究分析,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办理工作方案,提出办理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办理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应召开交办会,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科(股)室和工作人员。

2、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和协商。在办理前应及时与提案者见面,对表达不够清楚的提案内容进一步予以确认,准确理解其提案的意图和要求,办理中或办理后,应向提案者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与领衔的委员见面;对党派、人民团体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应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与之见面,听取意见。

提案者可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主动参与提案的办理工作。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注重搭建提办互动平台,约请提案者参与有关活动,共同磋商落实提案的办法和措施。

   3、对区委、区政府、区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参与提案的办理工作,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提案,承办单位可组织专家、学者讨论办理工作方案;对提案中提出的特殊、紧迫问题,承办单位应列为急件尽快办复;提案所提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4、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解释原因;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计划落实,并适时向提案者通报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四) 答复。答复是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应严格按照规定,把好政策法律关、业务关、文字关、格式关、时限关。

   1、答复期限。对所承办的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从收到之日起5个月内,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从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承办单位应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对问题复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有困难的,在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先向提案者说明情况,然后再作正式答复,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8个月。

   2、独办和分办的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当针对提案所提的问题和建议,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将办理情况直接分别答复提案者。内容相同的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分别答复提案者。

   3、会办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收到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统一答复提案者,并将复文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答复;必要时,会办单位可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提案者意见,联名书面答复。会办单位不直接答复提案者,但可与提案者沟通、联系。

   4、向提案者作出答复的应是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交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者。

   5、由上级转办的省、市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意见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提案者,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提案者。

6、答复行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语气诚恳、行文流畅。答复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应予以说明,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

重点提案答复意见要经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同志研究审定,办理结果要通过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通报。

办理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承办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为了向提案者进一步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可在复文时附有关文件供其参考。

   7、复文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8、办结分类。根据办理结果的四种分类情况,承办单位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类别: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用“A”标明;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

   (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

   (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承办单位须作解释说明的,用“D”标明。

   ()审核。提案的复文必须经承办单位领导和有关科(股)室审核把关。复文由经办科(股)室起草后,先送科(股)室负责人初审,再送办公室负责人核稿,最后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复文须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内容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提案所提出的问题是否逐条回答,应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已承诺或列入规划解决的事项是否抓紧落实,暂不能解决或不能采纳的事项是否解释清楚,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实在,复文格式是否规范。

   (六)复文的寄送

   1、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复文寄送提案者(联名提案可只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提案,复文寄送召集人。

   2、承办单位在向提案者寄送复文的同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如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或在征询意见表中对办理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的,承办单位应切实做好再办理和再答复工作。

   3、区委部门承办的提案,须将复文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须将复文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抄送区政府办公室;所有复文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七)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向提案者作出答复后,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应认真兑现,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应制订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当年工作目标,并抓紧落实,进行二次办理。办理工作有了一定进展或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者作出二次答复,并抄送交办部门。对往年承办提案的未落实事项,也应跟踪办理。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要会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重点督查“A”类结果的落实情况和“B”类结果的转化情况,促使“B”类结果转化为“A”类。

对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

   (八)总结。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写出总结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内容包括提案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办理工作措施、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办理过程中征求提案者意见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

   (九)存档。承办单位在当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办理材料立卷和归档,以备查阅。

第十九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和承办单位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二十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区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参与,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事关党委政府工作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由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和各专门委员会重点督办。

第二十二条  督办工作按督办领导的意见,结合实际工作特点,组织提案者、有关单位,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形式进行,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组织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全区重要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孝南政协》等形式报送有关区领导阅批,加大办理落实力度。

第二十四条 对提案办理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区政协每年选取部分承办单位作为监督对象,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新闻媒体、政协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积极会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走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也可听取承办单位通报办理情况。

             

第七章 提案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联系网络制度。每年各承办单位应将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建立联系网络,加强工作联系。                 

     第二十七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实行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经办科(股)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要严格办理程序,在提案的接收、登记、分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见面、落实、总结、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对办理进度、答复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进行量化考核,将办理工作情况列入单位目标管理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与提案者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采取登门走访、邀请提案者座谈、参加现场办理活动、电话联系、寄送资料等多种方式,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要走访委员,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

   第二十九条 重点提案制度。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年在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将部分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且具有可行性的提案列为区领导阅批或领办的重点提案,交由有关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各承办单位都应确定本单位重点办理的提案,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办理,促进提案办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十条  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注重选取重点提案,建立协商平台,约请提案人及与提案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参与民主协商活动,共同磋商落实提案的办法和措施,促进提案建议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检查督办制度。区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到承办单位和工作现场检查、召开专题会、编发提案办理情况通报等形式,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检查督办,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检查督办和“回头看”工作。

   第三十二条 意见反馈制度。承办单位应采取与提案者见面、寄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网上评议等多种方式,征求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将提案者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及网上的反馈意见,向有关单位通报。承办单位要虚心接受提案者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次办理制度。各承办单位对当年办理答复的提案,委员表示不满意的,应分析原因,重新研究,进行二次办理答复,直到委员表示满意或理解为止。对以往答复了委员并承诺了对其提出的问题将逐步解决的B类件和当时条件不具备、政策不容许,问题解决不了的C类件,应重新进行梳理,凡条件成熟、政策允许可以解决的问题,也应进行二次办理答复,不断将“B”类、“C”类件转化为“A”类件。

    第三十四条 提案民主评议制度。区政协每年选取若干提案和提案承办单位作为民主评议对象,采取委员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评提案的方式进行双向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将予以通报,并作为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乡镇(场、街、开发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区直部门(单位)工作的目标管理体系,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评办法按《政协孝感市孝南区委员会提案办理工作考评细则(试行)》进行。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政协孝感市孝南区委员会会同区委、区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提案办理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及联合表彰活动;对办理情况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1、选题好:提案的选题围绕各项政策在孝南的落实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2、内容好:提出问题的角度体现政协职能,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情况属实,分析准确,针对性强。
  3、建议好:有新思路,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可操作性强。
  4、反映好:所提问题被有关部门认可,或得到有关界别委员的普遍赞同。
  5、格式好:项目填写完整准确;问题、分析、建议层次分明,表达清楚,简明扼要。

(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1、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2、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答复提案者。

3、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4、办理工作措施过硬,取得良好实效,有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

5、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中,考评分数较高。

(三)提案办理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

2、服务态度好,作风扎实。

3、资料完整,成绩突出。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

  l、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办理人员的。

  2、办理工作质量差、敷衍塞责、马虎了事的。

  3、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的。

  4、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提案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和报送办理工作总结的。

  6、无特殊原因,未经报告批准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限的。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参考流程图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参考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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