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村(社区)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供稿单位:付绍华 责任编辑:区政协提案法制委 发布时间:2015-6-2 点击次数:次
2015年重点提案摘编(16)
(第5号)
关于在村(社区)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制度的
建 议
付绍华 区政法委副书记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力度,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平安建设,广大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各级部门依法行政不断规范,我区荣获全省首批法治建设先进县市区,并推荐为全国法治建设先进示范区,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不断加强我区法治建设,建议在城乡村(社区)普遍设立法制顾问制度,夯实综治维稳基层基础,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1、组织工作团队。每个乡镇场街组织法律顾问团,由分管政法书记任团长,司法所长任副团长,聘请律师若干和乡镇司法行政干部组成法律顾问团。每个村(社区)设立法律顾问室,成员由一名律师和一名司法行政干部组成。
2、明确工作内容。一是咨询。负责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及各类矛盾纠纷的法律咨询;二是培训。负责组织培训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三是参会。邀请律师参加乡镇场街每月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例会,分析研判综治信访维稳形势,会商处置各类矛盾纠纷;四是办案。负责村(社区)群众的诉讼请求,合理收费,有困难的收费酌减,特别困难的给予法律援助,帮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
3、落实经费保障。区乡两级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解决聘请律师的顾问费用及绩效奖励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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